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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禾问答|企业为防止员工跳槽可否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
来源:腾禾企业政策法规研究中心 | 作者:靳锴律师 | 发布日期:2023-03-23 | 1029 次浏览 | 分享到:
只有劳动者违反了专项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仅仅就“跳槽”行为约定违约金,与法律规定相冲突,属于无效条款。

  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其中,第二十二条为专项培训服务期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为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期的规定,也就是说只有劳动者违反了专项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仅仅就“跳槽”行为约定违约金,与法律规定相冲突,属于无效条款。

企业不愿员工跳槽有多种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培训成本的投入、资源投入(如户口或分房资格)、维持业务的稳定性、维持较为稳定的人事环境、避免员工将企业的资源或者客户带走等等。从法律角度而言,用人单位可以同劳动者签订专项培训协议或竞业禁止协议,该两种类型协议是《劳动合同法》项下可以约定违约金条款的协议,如果条款齐备完整,同时配套培训体系和执行体系,确实可以起到降低劳动者违约的效果。

当然,维持较稳定的人事关系是一个系统工程,腾禾律师建议,除了从法律角度开展工作,还应当综合提高招聘技巧、改善职员待遇、完善激励机制、建设企业文化、保持企业发展等多方面的工作。企业对人事流动还应当保持开放、理性的态度,“为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合理的流动性也是保障人才队伍健康发展的关键。


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效力级别:法律  实施日期:2013年7月1日)

第二十二条 【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违约金】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附案例:

裁判规则:离职违约金属无效约定,用人单位要求赔偿不支持

名称:某电器公司与张某劳动争议案

案号:(2013)石民初字第6309号

摘要:某电器公司与张某在劳动合同中“张某解除合同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公司,未提前通知的滞后一日按一日工资累计补偿公司”的约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属无效约定,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约定,张某虽然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但因某电器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因张某的该行为所遭受到的直接经济损失,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