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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禾问答|带货直播服务合同中最低价条款是否构成价格垄断,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来源:腾禾企业政策法规研究中心 | 作者:白延瑞 | 发布日期:2022-09-14 | 1489 次浏览 | 分享到:
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直播行业已然为广大人民群众所熟悉和接受,并催生了许多知名主播。为了提高自身竞争力,主播(或其公司)在带货直播服务合同中与商家约定商家在其直播间提供商品的最低价俨然成为行业惯例,头部主播更是会提出最低价由其独占的要求。我们不禁要问,头部主播间的价格战是否构成价格垄断行为?带货直播服务合同中最低价条款是否有效?

  律师解答:

  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直播行业已然为广大人民群众所熟悉和接受,并催生了许多知名主播。为了提高自身竞争力,主播(或其公司)在带货直播服务合同中与商家约定商家在其直播间提供商品的最低价俨然成为行业惯例,头部主播更是会提出最低价由其独占的要求。一方面,部分商家认为这种“保价”约定压缩自己利润空间,也难以提高自己品牌的用户粘性(消费者认主播而不认品牌);另一方面,中小主播由于议价能力不足无法取得最低价,导致其在竞争中失利,无法积累自己的粉丝群体。

  我们不禁要问,头部主播间的价格战是否构成价格垄断行为?带货直播服务合同中最低价条款是否有效?

  该问题的结论是:带货直播服务合同中最低价条款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条款无效,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禁止的价格垄断行为仅限于有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价格的垄断协议;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商品转售价格和限定商品最低转售价格的垄断协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公平高价销售、不公平低价购买、在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附加不合理费用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六类。然事实是,即便是头部主播(或其公司),其市场所占市场份额都难以达到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标准,对商家其实没有绝对议价权;且市场商家与主播间是广告主与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的关系,双方约定的低价并非是主播提供的服务价格,故难以认定带货直播服务合同中最低价条款违反《反垄断法》构成垄断行为而无效。

  腾禾律师建议,作为商家,同时与多个主播分别签署直播服务合同时,要格外慎重对待最低价条款,避免日后产生由“破价”违约导致的不必要纠纷;另一方面,中小主播在无法保证自己能够取得商家最低价的情况下,增强直播内容的差异化可能才是从当下充分竞争的直播市场中脱颖而出的法门。


  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效力级别:法律 实施日期:2021年1月1日)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修正)》(效力级别:法律 实施日期:2022-06-24)

  第十七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第十八条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对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其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禁止。

  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并符合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不予禁止。

  第二十二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前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