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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禾案例丨腾禾律师代理金融借款与破产程序交叉案件获全面胜诉
来源: | 作者:文舒 | 发布日期:2024-10-10 | 206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期,北京腾禾律师事务所王松律师、吴楠律师代理一起典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与债务人破产重整程序交叉的案件,本案历经一审、二审程序,最终经北京金融法院判决驳回某银行的上诉,腾禾律师助力委托人获得全面胜诉。

近期,北京腾禾律师事务所王松律师吴楠律师代理一起典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与债务人破产重整程序交叉的案件,本案历经一审、二审程序,最终经北京金融法院判决驳回某银行的上诉,腾禾律师助力委托人获得全面胜诉。

一、案件概况

某银行向A公司贷款人民币700万元,A公司的关联企业B公司系上市公司,B公司对借款作出了连带责任保证。因疫情因素影响,A、B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在债务到期前仍剩余100多万元债务未清偿。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某银行申报了债权并经管理人确认,重整计划亦执行完毕。但是,某银行认为其债权未获完全清偿,故而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B公司及A公司的唯一股东C公司承担债务清偿及连带责任,并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损失。

二、案件承办

接受该上市公司委托后,腾禾律师高度重视本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与破产重整相结合的特殊性,制定诉讼策略,并就本案核心法律问题开展了全面深入的分析论证。经过研究,腾禾律师形成主要意见:第一,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某银行所主张的债权及损失已由破除重整计划处理完毕,应按照重整计划进行受偿,不应在本案中再次主张。第二,债务人与保证人均系破产重整主体,受同一重整计划约束,保证人无须在本案中再单独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债务人唯一股东C公司是否担责不应在本案中处理,如果财产混同,则C公司财产纳入破产财产,应在破产程序中公平清偿;如果不混同,则不应该担责。最终,以上意见被一审、二审法院所采纳,委托人获得全面胜诉,银行债权应有序在破产重整程序中进行清偿。

三、腾禾评述

在办理破产程序与单独债务清偿交叉的案件时,腾禾律师提示如下:首先,应厘清各项债务是否已在破产程序中进行安排和处理;其次,需关注各主体(债务人及其关联方)的责任承担情况,关联方包括保证人、与债务人财产混同的关联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等,尽可能将复杂债权债务关系在破产程序中一并处理;再次,若债权人对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确认的债权金额、清偿主体等有异议,应当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起诉;最后,需明晰破产程序中债务公平受偿的核心理念,普通债权的个别清偿有悖于破产法的立法目的和原则,通常难以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本案的全面胜诉结果充分体现了腾禾律师在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的精湛专业知识和丰富的诉讼经验。腾禾律师将继续秉持务实专业、高效、务实的工作风格,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