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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禾研究|三八妇女节特辑 | 被写入裁判文书的“妇女权益”
来源: | 作者:贾微 | 发布日期:2022-03-08 | 1766 次浏览 | 分享到:
以近年来若干有关妇女权益的裁判案例为例,从司法裁判层面展示我国妇女权益保护的现状,以期有所启发和借鉴。

编者按:

人们将女人关闭在厨房或者闺房内,却惊奇于她的视野有限;人们折断了她的翅膀,却哀叹她不会飞翔。但愿人们给她开放未来,她就再也不会被迫待在目前。——西蒙娜·德·波伏瓦


三八妇女节,不是购物节,不是女神节,请记住它的全称是“联合国妇女权益和国际和平日”(United Nations women's rights and international peace day),是在每年的三月八日为庆祝妇女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等领域作出的重要贡献和取得的巨大成就而设立的节日,提醒广大女性现今拥有的工作机会、教育机会、婚姻自由的来之不易,是经过无数人奋斗、争取、抗争才终于获取的。今年,在发生徐州丰县事件、三孩政导致就业歧视加重等问题的背景下,妇女权益保护和惩治侵犯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现象得到社会大众和立法司法层面的热切关注。笔者以近年来若干有关妇女权益的裁判案例为例,从司法裁判层面展示我国妇女权益保护的现状,以期有所启发和借鉴。

(2016)粤01民终10790号人格权纠纷

该案原告梁海媚以惠食佳公司、名豪轩酒楼侵犯其就业平等权为由提起诉讼,惠食佳公司在发布招聘广告中明确要求求职者性别为男性;名豪轩酒楼在梁海媚前往面试时未提供平等的面试机会;在梁海媚前往询问时,该酒楼前台人员表示厨房不招女工,即便有厨师证也不行。可见,惠食佳公司、名豪轩酒楼无论在发布招聘广告中抑或是实际招聘过程中,均一直未对梁海媚的能力是否满足岗位要求进行审查,而是直接以梁海媚的性别为由多次拒绝梁海媚应聘,拒绝给予梁海媚平等的面试机会,构成了对女性应聘者的区别及排斥,侵犯了梁海媚的平等就业的权利,均已经构成了对梁海媚的性别歧视,属于共同侵权,应该对梁海媚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审理法院判决由惠食佳公司、名豪轩酒楼连带赔偿梁海媚精神损失费2000元。

(2020)苏0312民保令12号离婚纠纷,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该案申请人曾被其丈夫殴打、辱骂、威胁、抢夺手机。起诉前双方已分居三个月,现在搬出居住。夜里和凌晨被申请人多次微信骚扰、语言辱骂,家暴有派出所出警记录。申请人高某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供了徐州市铜山分局工业园区派出所2020年10月29日《接处警工作登记表》一份、2020年11月10日徐州市铜山区中医院门诊病历及受伤照片作为被申请人王某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请求人民法院禁止被申请人王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高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依法裁定禁止被申请人王某对申请人高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王某对申请人高某进行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相关近亲属。

(2020)闽0203民初12598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该案中原告与其丈夫与厦门安宝医院有限公司达成医疗服务合同,约定由安宝医院为王秋容、王剑冰夫妇实施胚胎冷冻、保管、移植服务。原告丈夫因故去世后,原告要求安宝医院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但安宝医院以继续履行合同违反知情同意原则、违反相关规范和伦理原则等理由不给予移植,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目前对于丈夫死亡后是否允许对丧偶妇女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并无法律禁止性规定,讼争涉及的医疗伦理原则系卫生行政部门对于医疗机构的管理性规范,不宜作为限制公民享有的基本生育自由的依据。判决安宝医院应继续履行与王秋容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为原告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2021)粤1427民初1161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该案原告的户籍在蕉岭县文福镇长隆村晒禾岗村民小组,结婚后户籍一直未有迁移。位于原告户籍所在地的某山地是属于十被告集体所有的山地,该山地通过公开招投标的形式进行发包,十被告随即成立山地租赁租金分红分配小组,并确定了相关分红方案,并由村民投票通过。该方案规定了户籍还在本村的外嫁女(老姑婆)低于本社农业人员的分配方案,导致原告只获得分红款29200元,而足额分红款为36500元,为此原告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等规定,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集体山地发包收益的分红款7300元。

(2017)豫1728民初3085号婚约财产纠纷

该案中原告给予被告彩礼现金66000元,后双方在协商办理结婚事宜时,因分歧致双方解除婚约。原告诉求为要求被告返还彩礼。一审法院认为,在一般情况下,接受彩礼一方在双方解除婚约时应当适当返还对方彩礼。但原告主张的彩礼从性质上来说属人的财产权益;在被告怀孕数月的情况下,双方解除婚约,必然对被告的生命健康权及精神造成损害。从权利价值阶位来看,生命健康权高于财产权。现原告在被告怀孕数月的情况下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明显不当,审理法院未予支持。

(2015)金民初字第00387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该案中原告与被告等九人在饭店就餐后,被告在饭店门口和朋友打招呼,原告上前搭话,并将手搂住被告的双肩。被告出于本能的挣脱,用手将原告的手推开,原告跌倒在地,致使原告受伤。审理法院认为,原告作为一名成年男性,对作为一名成年女性的被告进行身体上的侵犯,被告将其推开也是一种本能的反应。在通常情况下,任何一名其他成年女性都不可能预见,因为自己本能的推开侵犯自己的男性而导致男性受伤的结果,而我们也不能苛刻的要求本案被告能有这样预见,被告主观上也不构成过失。被告的行为不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原告之所以跌倒,主要是因为原告之前饮过大概半斤白酒,使其走路不稳所致。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出发,被告不应当承担原告因此次事故产生的损失。故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的诉求。

以上都是能彰显对妇女权益保护的裁判,当然还存在诸多类似于“女子5五年四次起诉离婚被驳”“不准予被拐妇女离婚的丰县判决”等事件的让人深思的裁判:

(2014)永民初字第217号离婚纠纷

该案中原告诉求与被告离婚。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后感情尚可。2013年以来,因被告看到原告手机上别人发给原告的微信暧昧图片,双方发生矛盾。对此,被告应加强对现代通讯的认识,收到图片与夫妻间存在感情问题不能划等号,有想法应好好与原告沟通,而不应长期因此闹矛盾,原告则应耐心解释,照顾到对方的情绪,同时也应引起注意,有则改之。最终驳回原告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诉求。

(2014)甬余民初字第2520号

该案中原告诉求与被告离婚。因被告猜疑心极重, 原告和任何男性的平常接触都会造成被告的猜疑。最后造成原告不敢和同学朋友打招呼,有一次和被告在街上正好碰到一男性聊了会天,竟被打得全身乌青。2014年3月8日妇女节,单位的几位同事庆祝节日邀请去唱歌,在晚上九时多下班后唱了两个多小时,十四年仅此一回,而且事先给被告打了电话、发信息告诉被告是单位同事(多是女性)一起庆祝节日。可是等原告回家时竟被被告关出门外,不让进门。原告与被告已无任何感情。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十多年,又育有一子,双方应当共同承担起培养孩子的责任,相信双方有和好的可能。同时,原告也无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驳回原告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

(2020)云0423刑初297号虐待罪

该案被告人与李某结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多次对其妻李某进行辱骂、殴打,导致李某在家里分别于2019年2月12日用刀刺伤腹部住院治疗、2020年4月13日喝农药“百草枯”自杀身亡。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赵修道以语言污辱、多次殴打方式虐待被害人,致被害人一次用刀捅伤腹部、一次喝农药自杀身亡,其行为构成虐待罪,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判决被告人赵某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整体上来说,妇女争取自身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婚姻家庭、文化教育权益的案例不断增多,说明我国广大女性法律意识不断提升和女性维权法治生态不断改善,期盼更多的裁判案例能体现司法公信力并推动女性合法权益的落实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