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执行回转,是指案件执行完毕后,由于出现某种特殊原因,将已经执行了的标的,部分或者全部恢复至执行前状态。
发生执行回转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人民法院作出的先予执行的裁定,在执行完毕后,被生效的判决否定。先予执行是一种临时性的应急决定,并非法院的最终决定,因此,如果判决否定了先予执行赋予一方当事人的权利,获得权利的当事人就应将其所得返还给对方。比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原告甲的申请,裁定其养子乙先行给付其一笔赡养费,但案件经过审理,判决确认甲乙二人并不存在养父子关系,为此,甲就应当把所取得的赡养费退还给乙。
二、人民法院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执行完毕,依本法的有关规定被本院或者上级法院依法撤销。比如,原判决确认甲乙争执的房屋归甲所有,后来人民法院根据乙提供的新证据对案件再审,将房屋改判为乙所有,为此,甲就应当把房屋退还给乙。
三、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完毕,但又被制作机关撤销的。例如,仲裁机构撤销其制作的仲裁裁决,公证机构撤销其制作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
实行执行回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人民法院按照执行程序将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如果法律文书尚未执行,不发生执行回转。
二、必须是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法律文书未经法定程序撤销,即使认为执行错误,也不能实行执行回转。
符合执行回转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当事人返还财产,拒不返还的,依法强制执行。
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效力级别:法律 实施日期:2022年1月1日)
第二百四十条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实施日期:2022年4月10日)
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后,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申请人应当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四条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该法律文书被有关机关或者组织依法撤销的,经当事人申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