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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禾问答|用人单位实行综合工时制还会有加班费吗,怎么计算?
来源:腾禾企业政策法规研究中心 | 作者:靳锴律师 | 发布日期:2024-01-31 | 665 次浏览 | 分享到:
综合工时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仍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律师解答:

  综合工时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仍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我们通常所称的加班,分为三种情形:工作日延时加班、休息日加班(又叫“周六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而综合计算工时制,是在一段时间内连续工作,计算总工时的制度,所以,在一段时间内超过了国家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工时,仍然算作加班,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的规定,亦可推出即便在综合工时制的情况下,只要是法定节假日上班的,同样是加班。

  当用人单位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周期来计算劳动者的实际工时,通常情况下,为了方便计算,一般是以周或月为周期来计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如果以周计算劳动者综合工时时长,就不得超过每周四十四小时,超过部分应当按照《劳动法》四十四条第(一)款“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关于延时加班的计算方式计算加班费。如果在劳动者工作的期间内,存在法定节假日,则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四十四条第(三)款“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的规定,按照该日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支付劳动者工资。

  腾禾律师承办过大量涉及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劳动纠纷案件,特别建议我们企业

  第一,如果因客观情况需要实行综合工时工作制,一定要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要求劳动者按照综合工时制进行劳动。

  第二,如果相关劳动者属于综合工时工作制适用范围的,一定要在与该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所约定,约定不明或者约定错误的话,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按照综合工时进行劳动。

  第三,劳动者按照综合工时提供劳动,符合加班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用,否则,可能面临劳动者的投诉或劳动仲裁。



  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效力级别:法律  实施日期:2018年12月29日)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效力级别:行政机关工作文件  实施日期:1995年1月1日)

  第三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五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07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3日)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其工资;劳动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附案例:

  裁判规则:综合工时制计算周期内工作超时的单位应付加班费

  名  称:北京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XX劳动争议一审民事案

  案  号:(2021)京0105民初64917号

  摘  要:原告与被告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执行综合工时制,原告提交了2020年4月后综合工时制的审批,未能提交之前的审批文件,根据被告的工作性质及原告单位营业范围,本院认定原告关于被告执行综合工时制的主张。综合计算工时制下,在综合计算周期工作超时的,用人单位应支付1.5倍工资。被告每周工作6天,每天上班时间为12小时,其中应扣除合理的用餐时间。根据被告上班的时间段,原告主张扣除2小时用餐时间较为合理,本院予以采纳。关于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及加班费的支付情况,原告提交了工资表、《加班费/加班补贴签收表》及加班补贴明细表予以证明,显示原告已以被告的基本工资2200元为基数向被告支付了延时加班费。但上述签收表显示的加班费及补贴的情况与工资表不一致,其中补贴部分在工资表、加班补贴明细中显示不出与加班费的关系。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被告工资包含绩效工资,被告亦对此提出相应意见。参照其他单位同类工作岗位的工资标准,本院认为原告已支付被告的工资中包含加班费,但所付加班费不足,对其不足部分本院酌情判决原告应再支付被告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