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霍姆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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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用人单位拒绝录用新冠肺炎康复者,其本质是就业歧视,侵犯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早年乙肝病毒携带者也曾一度遭众多用人单位拒用,这两件事情同属一个问题。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对患有传染病或携带病原体的劳动者报以有色眼镜待之,其做法情理上不可取,法理上属于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政策,对用人单位拒用新冠肺炎康复者的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通过采取行政约谈、通报曝光、行政处罚等举措监督用人单位。如果用人单位发布关于新冠肺炎患者的就业歧视性信息,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用人单位随意违法辞退、解聘新冠肺炎康复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支持劳动者对就业歧视侵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人民法院也会采取协办配合的工作机制。在协办配合机制下,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用人单位招聘过程中有歧视性行为的,可将违法线索通报给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并将查处结果反馈给人民法院。
腾禾律师提示,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应基于科学认识,树立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意识,不应歧视传染病康复人员和病原携带者。人社部在疫情初期就发布通知明确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是新冠肺炎患者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系该违法解除行为,有病治病,辞退违法,用人单位应有这科学精神和理性认知,也应遵守我国法律之规定,理性对待,包容不歧视。
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效力级别:法律 实施日期:2015年4月24日)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效力级别:法律 实施日期:2013年6月29日)
第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实施日期:2018年10月1日)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
《关于坚决打击对新冠肺炎康复者就业歧视的紧急通知》(效力级别:部门文件 实施日期:2022年7月29日)
三、依法维护新冠肺炎康复者就业权益。要毫不动摇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和“动态清零”总方针,落实就业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切实维护新冠肺炎康复者平等就业权益。严禁用人单位发布或委托发布含有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历史阳性等歧视性内容的招聘信息。严禁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曾经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阳性为由,拒绝招(聘)用新冠肺炎康复者。严禁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和用工过程中对新冠肺炎康复者实施就业歧视。严禁用人单位随意违法辞退、解聘新冠肺炎康复者。支持劳动者对就业歧视侵权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加强行政司法联动保障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文件 实施日期:2022年8月10日)
一、严格禁止歧视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依据劳动法、就业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歧视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不得以曾经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阳性等为由,拒绝招(聘)用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不得发布含有歧视性内容的招聘信息;除因疫情防控需要,不得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规定,擅自非法查询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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