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权利而斗争!——耶林
“法权是持续的事业,不单单是国家权力的,还是整个民众的持续的事业。法权的全部生活,鸟瞰式地看,令我们忆起一个民族上下孜孜不倦地搏击、斗争和工作的壮观场景。每一个处在必须维护其法权的境况中的个人,承担着这种民族事业中自己的那一部分,为在世界上实现法权的观念,尽其绵薄之力。”——《为权利而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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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同时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招聘实务中,多数用人单位入职要件中都包括离职证明,甚至作为试用期录用条件之一,足见离职证明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重要性。
腾禾律师认为,离职证明是确认员工已与上家用人单位结束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也是让下家用人单位放心用工的基础。司法实务中,用人单位常以劳动者不配合履行工作交接为由,拒不开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此做法不仅不能作为企业抗辩法律规定之正当理由,而且面临被劳动行政部门罚款,甚至赔偿劳动者无法顺利入职下家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风险。
离职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基于员工在离职时可能需要持离职证明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事宜,是不是员工本人原因离职,公司宜表述清楚。离职证明应当依法如实出具,切勿因员工个人需求而记载不实内容,以防引发争议。
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效力级别:法律 实施日期:2013年7月1日)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附案例:
裁判规则:用人单位未出具离职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失应赔偿
名称: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刘某军劳动争议
案号:(2022)京03民终1649号
摘要:和谐北分公司与刘某军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后,未向刘某军提供离职证明,致使刘某军在入职下家单位缺少离职证明被拒绝录用。经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和谐公司与刘某军解除劳动合同时,未向其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致使其原拟定入职其他用人单位,因其未能提供原单位开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导致最终未能被录用。和谐公司未给刘某军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对刘某军的就业产生了一定的不利影响。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刘某军在和谐公司的工资标准、及拟入职通知书记载的工资标准,并结合入职通知书、不予录用通知书记载的时间等情况酌情予以确定,和谐北分公司应承担刘某军的损失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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