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霍姆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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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生育医疗待遇,即生孩子报销的钱,包括问诊费用、体检费用等;另一部分是生育津贴,即生孩子休假期间的补贴,生育津贴通常理解为产假工资(有差异,详见后文),是对职工因怀孕、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导致劳动暂时中断给予必要经济补偿。
通常来说,按规定满足足额缴费时限即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但是具体各地标准不一,通常规定是缴费满一年,且生育时仍在缴费中。就北京而言,具体参考《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通知》的政策要求,北京市要求参保职工分娩前生育保险应当连续缴费满9个月,则其发生的①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和②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分娩之日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的,其发生的①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②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
从具体操作来看,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标准(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标准(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如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则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则无需发放产假工资,但可能会有差额需要处理。)前述两种模式下,本质上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相当于用人单位发放的工资,用人单位无需额外另付工资。(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除外)。具体落实时,需要关注如下三个问题:
第一,补贴标准。以北京为例,分娩之月的本人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低于分娩后12个月的缴费基数的,按照分娩之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补支;分娩之月的本人生育保险缴费基数高于分娩后12个月的缴费基数的,按照分娩前连续缴费期间和分娩后12个月缴费期间的平均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补支。前述“产假天数”,目前北京仍旧按照128天计算,而不是158天,未来或将有所改变。
第二,差额的问题。由于生育津贴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生育保险缴费基数)进行补支,而产假工资与单位的平均工资/基数往往存在差异,故而两者会有差额的问题,生育津贴或高于产假工资,或低于产假工资。目前政策整体按照有利于女性职工的方向进行落实,生育津贴高于用人单位已发放产假工资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差额部分应当补发给个人;补支的生育津贴低于用人单位已发放的产假工资的,其差额部分用人单位不得向个人追回。
第三,非婚生育问题。本问答后附录了广东省2018年的一个裁判文书,按照彼时政策,非婚生育的妈妈们因违反计划生育法的规定而不能享受生育津贴(此外也不享受地方性的奖励产假)。2021年6月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推动和落实优化生育的政策,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行了修改。广东又成为了全国第一个放开单身妈妈领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省市,上海和北京也紧随其后有限制地允许单身生育妈妈领取生育保险(均规定“2021年5月31日(含)后生育的”单身妈妈才能领取生育保险,且北京限于“生育医疗”,不含“生育津贴”,上海各区则限于“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不含“生育假待遇”)。截至目前,领取生育医疗和生育津贴大部分省市仍处于没有明文规定的灰色地带,但腾禾律师相信,在不久的未来,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不当限制性规定将得到行集中清理,女性生育权利将得到平等对待。
附法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实施时间:2012年4月28日)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日)
一、 参保职工分娩前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9个月的,其发生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二、 分娩之日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的,其发生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 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补支标准按照以下办法执行:
(一)分娩之月的本人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低于分娩后12个月的缴费基数的,按照分娩之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补支;
(二)分娩之月的本人生育保险缴费基数高于分娩后12个月的缴费基数的,按照分娩前连续缴费期间和分娩后12个月缴费期间的平均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补支。
补支的生育津贴高于用人单位已发放的产假工资的,其差额部分用人单位应当补发给个人;补支的生育津贴低于用人单位已发放的产假工资的,其差额部分用人单位不得向个人追回。
四、 参保人员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应当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其中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生育保险应当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征缴。
五、 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做好生育保险与社会保险其他险种缴费基数的核对工作,准确核定参保人员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
六、 提高生育保险自然分娩医疗费用定额支付标准:三级医院由1900元调至2000元、二级医院由1800元调至1900元、一级医院由1700元调至1800元。
劳动部工资局复女职工非婚生育时是否享受劳保待遇问题(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实施日期:1965年9月10日 发文字号 : [65]中劳薪便字381号)
甘肃省劳动局:你局八月三十一日(65)劳薪字第0678号函收到。现简复如下:
女职工非婚生育时,不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其需要休养的时间不应发给工资。对于生活有困难的,可以由企业行政方面酌情给予补助。
附法条:
裁判规则:非婚妈妈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而不能享受生育津贴
名称:黄某某、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案号:(2018)粤01民终13765号
摘要:本院认为,关于黄某某的产假工资问题。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条规定:“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据此可知不实行计划生育属于违法行为。第二,依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拨付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的生育津贴,应当提供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可见,领取生育津贴需要提供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才能领取生育津贴。而依据该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因黄某某计划外生育致不能领取生育津贴,其责任在于黄某某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而非在于紫曦公司。第三,《劳动部工资局复女职工非婚生育时是否享受劳保待遇问题》指出,“女职工非婚生育时,不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其需要休养的时间不应发给工资。对于生活有困难的,可以由企业行政方面酌情给予补助。”《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生育的,产检、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由本人自理,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以及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此可见,不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不享受生育津贴,也不应享受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据此,黄某某请求紫曦公司支付其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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