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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禾问答|北上广女职工的产假是多少天,具体怎么计算?
来源:腾禾企业政策法规研究中心 | 作者:王松律师 | 发布日期:2024-02-13 | 444 次浏览 | 分享到:
狭义的产假是指女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享有的生育子女的假期;广义的“产假”还包括各个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额外规定的“延长生育假”“陪产假”“奖励假”“哺乳假”“育儿假”,以及协商的“增加假期”。

  律师解答:

  狭义的产假是指女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享有的生育子女的假期;广义的“产假”还包括各个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额外规定的“延长生育假”“陪产假”“奖励假”“哺乳假”“育儿假”,以及协商的“增加假期”。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另外,根据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前述规定适用于全国女性职工。

对于北京地区的女职工而言,2016年修订《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时增加了30日的延长生育假,2021年再次修订时将原来的30日增加到60日《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第十九条规定,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延长生育假六十日,即总假期为158天(98+60),而男方则享受陪产假15日。女方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此外,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满三周岁前,每人每年享受5个工作日的育儿假。注意,前述所说的天、日是指自然日,生育假期一般连续享受。

上海的地方政策与北京基本相同,只是男方的陪产假少了5天。如果是广东地区职工,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第三十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即达到178天),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十日的育儿假。

  实践中,有一个比较有争议的问题,即非婚生育妈妈是否可以享受产假待遇或地方性奖励假。在这个问题,目前全国观点基本一致,即未婚生育的只能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享受正常产假(一般为98天),而不能享受地方规定的奖励假;当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这一领域的立法或政策或许将在不远未来有所松动。另外,关于非婚生育妈妈的生育待遇(生育津贴)问题,请参见腾禾律所其他相关问答。


  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效力级别:法律 实施时间:2018年12月29日)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实施时间:2012年4月28日)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 98 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女职工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15 天产假;怀孕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42天产假。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实施日期 :2021年11月26日)

第十九条 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延长生育假六十日,男方享受陪产假十五日。男女双方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将其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工资不得降低;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女方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满三周岁前,每人每年享受五个工作日的育儿假;每年按照子女满周岁计算。  

夫妻双方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调整延长生育假、育儿假的假期分配。女方自愿减少延长生育假的,男方享受的陪产假可以增加相应天数;夫妻双方享受的育儿假合计不超过十个工作日。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实施日期 :2021年12月1日)

第三十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十日的育儿假。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案例:

  裁判规则:非婚妈妈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而不能享受产假待遇

  名称:广东鹏祥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唐湘劳动争议纠纷案

  案号:(2016)粤03民终4172号

  摘要:上诉人鹏祥保安公司上诉主张被上诉人唐某非婚生育,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不能享受产假待遇,故无需再支付其产假工资。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唐某非婚生育,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不能享受产假待遇。但被上诉人唐某因生育确实需要停工休养,应参照法律法规对员工病假的有关规定享受病假待遇。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上诉人鹏祥保安公司已支付被上诉人唐某的2014年2月1日至2014年2月8日的工资,还需支付被上诉人唐某2014年1月份以及2014年2月9日至2014年2月18日的病假工资。被上诉人唐某2014年度综合月工资为3460元。经核算,被上诉人唐某2014年1月份以及2014年2月9日至2014年2月18日的病假工资是2817.42元【3460元×60%+3460元÷28天×10天×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