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如果没有签署劳动合同,彼时录用劳动者的录用通知能否视为劳动合同呢?从民事角度和《民法典》来看,录用通知信息相对全面且后续按照录用通知履行双方权利义务的,确实可以视为合同。腾禾律师认为:录用通知书是否可以替代劳动合同,需从录用通知书的内容进行分析,这一观点亦有公开判例支撑。
律师解答:
忘签劳动合同可视为企业人事部的严重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一规定还配合了极其严格的罚则,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关于对“二倍的工资”之理解,可以查阅腾禾问答对这个问题的具体答复。)
那么,如果没有签署劳动合同,彼时录用劳动者的录用通知能否视为劳动合同呢?
实务中,录用通知书通常具备相对全面的信息,从合同角度可视为要约,被录用者入职的行为则可以视为承诺。从民事角度和《民法典》来看,录用通知信息相对全面且后续按照录用通知履行双方权利义务的,确实可以视为合同。此外,从《劳动合同法》的角度来看,并未见相关禁止录用通知代替劳动合同的规定。鉴此,腾禾律师认为:录用通知书是否可以替代劳动合同,需从录用通知书的内容进行分析,这一观点亦有公开判例支撑。(详见后附案例)
录用通知书内容中如果包含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岗位、社保福利待遇等核心内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认可并按其履行的,应认为录用通知书的内容构成双方合意,其法律效力与劳动合同相同。如果录用通知书无以上核心内容,且内容无实际履行的,则录用通知书不可代替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存在未签订劳动合同需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的巨大风险。
我们建议用人单位一旦录用员工,应尽快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迟不超过实际用工之日起1个月。正式的劳动合同不仅可以详细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同时也可避免用人单位承担未签合同而承担双倍工资的不利后果。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最终签署的劳动合同,内容不应与发送的录用通知书内容相悖。
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效力级别:法律 实施日期:2013年7月1日)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附案例:
裁判规则:录用通知具备劳动合同核心条款的可视为劳动合同
名称:黄睿、南京武猫吨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案号:(2020)苏01民终10937号
摘要:武猫公司在尚未注册成立之时,以方式微信向黄睿发送《录用通知书》,约定:运营主管职位,转正后的税前月固定工资是11250元,试用期薪资按80%发放即9000元,试用期两个月,全勤补贴除外,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另约定(期间双方社保相关的协商)。入职后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黄睿入职后数月,武猫公司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关系。黄睿诉请要求武猫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法院经审理认定:《录用通知书》虽然不具备劳动合同法第17条所要求的劳动合同应具备的全部条款,但核心条款已经具备,虽未有双方签名盖章,但黄睿、武猫公司均予认可并按其履行,应视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结合本案事实和《社会保险在职职工参保花名册》等证据认定武猫公司并不存在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恶意,故不支持黄睿的双倍工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