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孟德斯鸠
In the motherly eyes of civil law, each person is the whole country.
律师解答:
夫妻忠诚协议是一个相对广义的概念,既包括围绕精神出轨或者肉体出轨的相关感情忠诚之约定,也包括一方因感情不忠而需要就离婚、扶养、赔偿、财产分割等承担相应违约后果之约定(典型的如“净身出户”),狭义的概念主要集中于相关违约责任。就忠诚协议效力问题,简要回答如下:
1、净身出户条款——无法律依据,普遍认定无效。
2、无过错方获得抚养权或者过错方获得抚养权。——因涉及身份关系而无效,诸多涉及身份关系的问题是法定的,不容约定,比如抚养孩子就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当然,具体比例或金额等细节是可以约定的)。
3、损失赔偿条款——比较复杂,通常有一定效力,且应当在离婚时一并主张,法院采用酌定的方式处理,基本不能全面执行。
注:所谓损失赔偿,通常以名誉损失或精神损失的名义主张过错方对无过错方进行经济赔偿,如夫妻双方约定:“一方在婚姻期间背叛另一方的(精神出轨、一夜情、婚外情等),应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100万元。”
4、以离婚为基础的财产分割比例条款——通常具有较高参考价值。
一些当事人经常向笔者提出,如果净身出户是无效的,而合理的比例得到法院的高度参考,那么约定99%归无过错方,1%归过错方,是否有效?我... ...
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效力级别:法律 实施日期:2021年1月1日)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发布日期:2019年7月1日)
四、离婚财产问题
24、夫妻双方订立忠诚协议约定如果夫妻一方违反忠诚义务将赔偿夫妻另一方违约金或者精神损害抚慰金,夫妻一方起诉主张确认忠诚协议的效力或者以夫妻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主张其承担责任的,应当如何处理?
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后,为保证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违约金或者赔偿金责任的协议。
夫妻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夫妻双方订立的忠诚协议应当自觉履行。夫妻一方起诉主张确认忠诚协议的效力或者以夫妻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主张其承担责任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2014修订)》(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发布日期:2014年5月21日)
二十一、存在同居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以另一方当事人违反忠诚协议为由提起违约之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他山之石:
《理解与适用》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我国主要法律的解释丛书,在司法实务中具有重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注意,这是典型的司法视角,比审判视角还要高,不受理、不参与,最多表达一下意见,点到为止。这是司法的谦抑特征,本质上是由于司法并不能妥善解决所有问题,具有显著局限性。)理由如下:
第一、如果法院受理此类忠诚协议纠纷,主张按忠诚协议赔偿的一方当事人,既要证明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又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可能导致为了举证而去捉奸,为获取证据窃听电话、私拆信件,甚至对个人隐私权更为恶劣的侵犯情形都可能发生,夫妻之间的感情纠葛可能演变为刑事犯罪案件,其负面效应不可低估。
第二、赋予忠诚协议法律强制力的后果之一,就是鼓励当事人在婚前签订一个可以“拴住”对方的忠诚协议,这不仅会加大婚姻成本,而且也会使建立在双方情感和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
第三、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当然极好,如违反忠诚协议一方心甘情愿净身出户或赔偿若干金钱,为自己的出轨行为付出经济上的代价。但是如果一方不愿履行,不应强迫其履行忠诚协议。
附案例:
案例1:陈某等与王某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规则:忠诚协议应本着诚信原则履行,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案号:(2021)京03民终8334号
摘要: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结合《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一审法院认为,夫妻是否忠诚实质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夫妻之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的强制执行力,不能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当事人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综合考虑婚姻关系中各自的付出、贡献大小、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和对婚姻破裂的消极影响,对无过错方酌情予以照顾,以平衡双方利益,通过司法裁判树立正确的社会价值导向。
案例2:2019年度江苏法院婚姻家庭十大典型案例——李某与马某离婚纠纷案
裁判规则:忠诚协议中身份约定无效,财产约定无依据,酌情考虑
摘要:李某(男)与马某(女)于2012年登记结婚并生有一女。婚后李某与异性罗某存在不正当交往,导致罗某两次怀孕。2017年1月,李某与马某签订婚内协议一份,约定今后双方互相忠诚,如因一方过错行为(婚外情等)造成离婚,女儿由无过错方抚养,过错方放弃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并补偿无过错方人民币20万元。协议签订后,李某仍与罗某保持交往,罗某于2017年7月产下一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马某同意离婚并主张按照婚内协议约定,处理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子女的抚养约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应属无效;关于财产分割及经济补偿的约定,无法律依据,但考虑到李某在婚姻中的明显过错等因素,应对无过错的马某酌情予以照顾。综合考虑......判决女儿随马某共同生活,并由马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0%。
LEGAL VIEWPOINTs
321
2024-09-26
731
2024-07-02
496
2024-02-13
446
2024-02-13
705
2024-05-26
616
2024-05-08
法律观点
Copyright © 2021 版权所有:北京腾禾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202103294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