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述争议在北京地区比较常见,确实有不少入职企事业机关单位的劳动者,在拿到北京户口后于服务期内提出离职,案件中常见的原告是企事业单位,以企业为主。题述问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主要看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要求的是何种金额的赔偿。如果用人单位因办理户口而同劳动者签订服务期和违约金条款,在劳动者离职时要求劳动者赔偿违约金,理论上无法得到司法支持。
律师解答:
题述争议在北京地区比较常见,确实有不少入职企事业机关单位的劳动者,在拿到北京户口后于服务期内提出离职,案件中常见的原告是企事业单位,以企业为主。
题述问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主要看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要求的是何种金额的赔偿。如果用人单位因办理户口而同劳动者签订服务期和违约金条款,在劳动者离职时要求劳动者赔偿违约金,理论上无法得到司法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第二十二条为专项培训服务期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为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期的规定。也就是说,只有劳动者违反了专项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而办理北京户口并非法律规定可以适用违约金的情形。
当然,如果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占用了单位的资源而给自己造成了损失,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的,劳动者应当赔偿。就这一角度和诉求,实务中大部分案例都支持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进行一定程度的赔偿。
腾禾律师建议,如用人单位担心劳动者获取北京户口后马上离职,给单位造成损失,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专门协议,将用人单位的投入、成本及由此可能出现的情况列明,并约定好如果出现提前离职的情况,劳动者应当赔偿哪些损失。条件允许的,可以并行专项培训协议,将服务期与前述专门协议相对应。
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效力级别:法律 实施日期:2013-07-01)
第二十二条 【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违约金】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九十条 【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实施日期:2009-08-17)
33、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
附案例:
裁判规则:单位办理户口约定违约金无效,但确有损失应赔偿
名称:范某某诉北京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案号:(2015)顺民初字第20071号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的,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及相应违约金;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及相应违约金;而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故,在范某某因个人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收取范某某10万元离职违约金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但应当指出的是,进京指标属于社会稀缺资源,公司为范某某办理北京户口确实需要花费多项成本,且范某某工作不到一年就辞职的行为确实给公司在引进优秀人才、落实工作计划等方面造成一定的损失,应当赔偿公司相关损失。在扣除相关赔偿后,公司应当将收取的违约金返还给范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