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是针对全体业主和整体区域的各个方面提供的,具有公共性和整体性,涉及全体业主和整个小区的公共利益,在效用上具有不可分割性和依赖性,业主若认为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局部瑕疵而拒交物业费(如部分垃圾没有及时清理、公共区域照明灯损坏等),这样的做法会导致业主的个人收益远远小于给物业公司和多数业主造成的损害,因此不能以物业服务存在局部瑕疵为由拒交物业费。
律师解答:
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物业服务是针对全体业主和整体区域的各个方面提供的,具有公共性和整体性,涉及全体业主和整个小区的公共利益,在效用上具有不可分割性和依赖性,业主若认为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局部瑕疵而拒交物业费(如部分垃圾没有及时清理、公共区域照明灯损坏等),这样的做法会导致业主的个人收益远远小于给物业公司和多数业主造成的损害,因此不能以物业服务存在局部瑕疵为由拒交物业费。
但是,如果物业服务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安全保障明显不到位等重大瑕疵的,物业费可以适当减免;因物业服务瑕疵导致的损失,业主可以要求物业进行赔偿。比如:小区门禁损坏后物业未及时修复,未设保安室,亦无保安巡查,或虽有录像监控但监控损坏缺失等原因,导致业主财物被偷窃的,可以认为物业在业主安全保障方面明显管理不到位,存在重大瑕疵,对于此类情况,可以减免物业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业主拒绝交纳物业费需要基于正当理由,一般限于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或者履行合同存在重大瑕疵等情形。”法律规定的业主可以拒绝交物业费的情形仅为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或者重大瑕疵,而在司法实践中对“重大瑕疵”的判断并不一致,建议业主结合物业的实际履行情况以及当地的司法判断寻找专业律师的咨询来判断物业服务是否构成“重大瑕疵”,是否可以作为拒绝缴纳物业费的正当理由。
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效力层级:法律 实施时间:2021年1月1日)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效力层级:司法解释 实施时间:2009年10月1日)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附案例:
裁判规则:物业公司在服务上存在较大瑕疵物业费应予以扣减
名称:北京有千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程某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0)京03民终374号
摘要: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有千秋物业公司与业委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内容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有千秋物业公司提供了相关的物业服务,陈汉通、程肖丹应当按照约定交纳物业费,故有千秋物业公司要求陈汉通、程肖丹交纳物业费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及被告提交的证据,有千秋物业公司在从事物业服务管理过程中在垃圾清理、公共设施管理等方面确实存在较大瑕疵,故对有千秋物业公司收取的此期间的物业费应予扣减,具体数额由一审法院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