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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禾问答|买卖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是否可主张逾期付款损失?
来源:腾禾企业政策法规研究中心 | 作者:白延瑞 | 发布日期:2022-12-08 | 1181 次浏览 | 分享到: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即1.3倍LPR~1.5倍LPR。

  律师解答:

  可以。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即1.3倍LPR~1.5倍LPR。(详见附案例)


  需要注意两点:第一,对于没有约定的,司法实务中通常会采用上限50%的标准,即1.5倍LPR。第二,对于违约金约定过高的,比如每日百分之一,实务中亦“视为没有约定”,依然倾向于采用1.5倍LPR的标准,当然,这种调低并不适用于金融类及民间借贷案件,而是主要适用于有偿合同的付款逾期。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的相关规定,其他有偿合同,在违约金方面亦参照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执行,除非另有规定。

腾禾律师整理了关于逾期支付及违约金相关法律法规,详见“附法条”部分。


  附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实施日期:2021年1月1日)

  第十八条 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第三十二条 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债权转让、股权转让等权利转让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和第六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权利转让或者其他有偿合同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首先引用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再引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生效日期:2021年1月1日)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附案例:

  裁判规则:原协议无逾期付款相关约定可主张1.5倍LPR作为损失

  名称:上海中科力帆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与苏州安靠电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2)京03民终6978号

  摘要:关于逾期付款损失的利率标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采购合同》中没有关于逾期付款损失的约定,一审法院在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符合前述规定的逾期罚息计算标准。中科力帆公司认为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的上诉理由,与前述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