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债的标准化、规范化发展,债权登记、流转、评估等环节越发成熟,债的非货币财产属性得到市场更广泛的认同,法律也因此发生了深刻变化。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承继和发展了《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在法律本身从来没有禁止的前提下,从正面明确了债权可以在设立阶段作为出资,算是对债权出资做了正名。
律师解答:
可以,不论是作为设立出资还是增资。
该问题经历过一个从普遍不认可到逐步放开,再到完全认可的过程。债权一开始并不是非常典型的非货币财产,因为其流动性、可评估性相比较《公司法》所举例的“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而言确实不在一个量级,《公司法》所举例的均为物权法范畴的权利。因此,在公司设立阶段,以前是普遍不认可债权可作为出资的。
但是,债权却是市场经济中最普遍存在的非货币财产,债权与股权的关系是实务中尤其是债权处置中绕不开的环节,“债转股”就是大家耳听能详的一种操作。这种普遍的操作,早在2003年就得到了最高院的认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到2014年,行政机关出台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已失效)则更加明确了债转股的条件。
随着债的标准化、规范化发展,债权登记、流转、评估等环节越发成熟,债的非货币财产属性得到市场更广泛的认同,法律也因此发生了深刻变化。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承继和发展了《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在法律本身从来没有禁止的前提下,从正面明确了债权可以在设立阶段作为出资,算是对债权出资做了正名。
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效力级别:法律 实施日期:2018年10月26日)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14)》【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实施日期:2014年3月1日)
第七条 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二)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
(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用以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
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实施日期:2022年3月1日)
第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登记的市场主体注册资本(出资额)应当符合章程或者协议约定。
市场主体注册资本(出资额)以人民币表示。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额)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货币表示。
依法以境内公司股权或者债权出资的,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评估、转让,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实施日期:2021年1月1日)
第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自愿达成债权转股权协议,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应当确认债权转股权协议有效。
政策性债权转股权,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债务人以隐瞒企业资产或者虚列企业资产为手段,骗取债权人与其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人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债权转股权协议被撤销后,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
第十六条 部分债权人进行债权转股权的行为,不影响其他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附案例:
裁判规则: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且符合公司章程的债权出资有效
案例:(2011)昆商初字第0596号
【法院观点】 本案中,原告以其对原昆山华恒焊接设备技术有限公司的应收款410万元作为其股东出资,系以非货币财产形式出资,法律并未禁止,该种形式的出资方式理应予以认可;对于被告昆山菲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出资所提出的异议,本院认为其异议范围仅应当针对上述出资的价值问题,即原告以债权410万元进行出资的实际价额是否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出资价额,对此,本院根据被告评估申请,依法对原告用于出资的债权价值进行了评估,有关评估报告认定原告用于出资的债权其实际价值与账面价值一致,其出资也无异常;结合上述两点,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作为公司股东在出资形式以及出资财产价值问题上,均符合公司章程对于股东出资要求的规定,故对原告主张确认其对第三人昆山华恒焊接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合法有效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