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霍姆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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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有三种,即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工时制。
所谓标准工时制是指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符合条件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工时制度。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以下三类人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第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第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第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综合工时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以下三类企业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一类,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第二类,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第三类,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需注意的是:
一、关于劳动者权利保障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二、关于审批
企业施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必须经过主管部门的审批。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企业通过询问本地人社局即可知晓具体的审批条件。
三、关于打工人的“福报”——“996”
标准工时制下,如果安排员工每周执行“996工作制”(假设扣除早晚共2小时用餐时间), 每日实际工作时间10小时, 每周工作时间60小时, 显然侵害了员工的休息权利, 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在综合计算工时制下,由于淡旺季的工作时间有所区别,有可能某一周或某几周可以安排员工实行“996工作制”, 淡季可以安排员工休息。但无论如何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标准工时制基本相同,平均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也不得超过36小时。因此,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要看具体综合计算工时的周期和具体的加班时间总数;
在不定时工作制下,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其工作方式为“996工作制”时,并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但必须要保证劳动者的休息权利。
四、加班费问题
综合工时制员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若实际工作时间没有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是可以不支付加班费用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在法定节假日被安排工作时,企业需支付加班费。
附法条: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实施日期:1995年1月1日)
第三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七条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沪劳保发[94]79号)(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实施日期 :1994-12-28)
现将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转发给你们,请组织企业认真执行。为加强对本市企业工时制度的管理,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利,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需由企业写出申请报告并填写“申请表”(附后),按下列办法报批:
1、中央直属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劳动部批准,报市劳动局备案;
2、市属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劳动局批准,报所在区、县劳动局备案;
3、区县属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县劳动局批准;
4、外商投资企业按现行管理体制分别报市、区、县劳动局审批;
5、其他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报所在区、县劳动局批准。
各级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在审批过程中要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对不符合规定和未经批准而擅自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坚决予以纠正。对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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