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学历造假就是提供假学历,包括虚假的学历或学位信息。通常通过学信网、发证学校学籍查询等方式仍无法获取该学历档案信息的,可以认定为假学历。劳动者入职时利用假学历获取到工作的机会,此时用人单位解除需要分两种情况分析:
一、岗位招聘信息或岗位任职条件中明确有学历要求。
用人单位对岗位有证据证明有学历要求,劳动者提供的是假学历,不仅违背用人单位真实意愿,对任职岗位学历要求也不相符,经查证属实后可以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解除赔偿金。
二、岗位招聘信息或岗位任职条件中无学历要求。
用人单位录用之时,无任何证据显示对学历有硬性要求,或对证明学历真假事实证据不足;以及劳动者已工作多年甚至曾获得用人单位荣誉的,前述情形下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学历造假为由解除劳动者则需承担赔偿金。
腾禾律师建议用人单位在招聘信息、offer、岗位责任书等文件中明确该岗位的学历特殊要求或是最低要求,另在单位规章制度中也需规定学历造假属劳动者重大过错情形,用人单位可依此解除劳动合同。需注意的是,对待假学历的逻辑同样适用于其他所必备的资格资质证书,甚至可以拓展至所有的入职关键信息,其背后的法律依据在于缔结劳动合同关系不得采用欺诈手段。
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效力级别:法律 实施日期:2021年1月1日)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效力级别:法律 实施日期:2013年7月1日)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附案例:
裁判规则:学历造假构成欺诈,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名称:王某然与北京汇达城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案号:(2021)京0102民初4684号
摘要:本案中,用人单位汇达公司根据王某然入职时提供的本科毕业证,通过学信网查询,但查不到该学历证书的相关信息,经与发证的毕业院校联系,院校回复不存在该毕业证书信息。据此,汇达公司向王某然邮寄了解除通知。法院审理认定,根据汇达城数公司提供证据及王某然认可的事实,王某然伪造虚假学历应聘,违背员工须知的如实告知约定,且实际不符合用人单位的学历要求,在无证据证明汇达城数公司对此知悉并谅解的情况下,与汇达城数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对汇达城数公司构成欺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对于王某然要求汇达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