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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禾问答|劳务派遣关系中能否约定与相关法律规定不一致的支付报酬义务人?
来源:腾禾企业政策法规研究中心 | 作者:白延瑞 | 发布日期:2023-03-28 | 518 次浏览 | 分享到:
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的法定的支付报酬义务人是派遣单位,即用人单位,所谓约定与法定不一致的报酬义务人,通常是指用工单位,即接受劳务派遣的单位。前述安排是可以的,但发生劳动纠纷时,该等约定不能排除法定义务人的相关法定义务。

  律师解答:

  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的法定的支付报酬义务人是派遣单位,即用人单位,所谓约定与法定不一致的报酬义务人,通常是指用工单位,即接受劳务派遣的单位。前述安排是可以的,但发生劳动纠纷时,该等约定不能排除法定义务人的相关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二节“劳务派遣”中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如: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月支付劳动报酬;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等义务。不过在实务中,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出于一些方面的考虑却有可能在劳务派遣协议中就由谁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等费用这一问题作出与相关法律规定不一致的约定,如约定劳动报酬由用工单位支付。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经协商一致自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的义务人并不被法律所禁止;同样的,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亦可在劳动合同中与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与劳务派遣协议内容一致的约定。但需要说明的是,劳动者与单位间发生争议,确实存在拖欠报酬、加班费等的情况时,由于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双方间劳务派遣协议具有合同相对性,故不当然起到抗辩劳动者主张的效果,即便劳动者实际已从约定的支付义务人处受领过部分报酬,甚至劳动合同中也对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该等约定仍不能排除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义务人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法定义务人履行完毕后可另行向其主张违约责任。

  腾禾律师建议,劳务派遣单位宜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严格履行劳务派遣法定义务,这既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也有利于规避法律风险,保障劳务派遣单位自身的合法权益。


  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效力级别:法律 实施日期:2013年7月1日)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附案例:

  裁判规则:劳务派遣当事人的约定不能排除法定义务人的义务

  名称:广东南油对外服务有限公司、陈小莹劳动争议二审案

  案号:(2017)粤01民终22988号

  摘要:南油公司与陈小莹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南油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负有及时足额向陈小莹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虽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应由用工单位翰域公司向陈小莹支付劳动报酬,但在两公司均未举证已向陈小莹支付工资情况下,南油公司应承担支付报酬的责任。关于陈小莹主张被拖欠的2016年2月至同年10月15日工资、2016年10月16日至2017年4月15日产假工资,各方均未提出异议,然南油公司虽主张已经与翰域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由翰域公司向陈小莹支付劳动报酬,但上述两公司内部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同时,南油公司还主张自2016年6月1日起该公司已按照翰域公司要求将陈小莹转至翰域公司管理,南油公司与陈小莹自此已不存在任何关系,但对此,南油公司并未举证已为陈小莹办理了离职手续或已经通知了陈小莹并获其同意。因此,南油公司上述主张理据不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不予采信。至于南油公司与翰域公司之间如何约定陈小莹的工资支付方式,南油公司可另案主张。一审判决南油公司向陈小莹支付2016年2月至同年10月15日工资、2016年10月16日至2017年4月15日产假工资事实清楚,处理得当,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