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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禾研究|“深房理”事件,果然所有赚钱的方式都能包含在刑法里
来源: | 作者:贾微 | 发布日期:2021-08-09 | 1550 次浏览 | 分享到:
“深房理”涉嫌房产众筹和代持、违规套取信贷资金进入房地产市场、虚假广告宣传、隐瞒收入偷逃税款、伪造国家机关公文、非法集资等多项违法违规问题。

近日,“深房理”事件调查取得最新进展,经初步查实,“深房理”涉嫌房产众筹和代持、违规套取信贷资金进入房地产市场、虚假广告宣传、隐瞒收入偷逃税款、伪造国家机关公文、非法集资等多项违法违规问题。2名犯罪嫌疑人被逮捕,3名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炒房炒成刑事事件,热度实在过高,先有北京倒卖二手房上亿元的“南城房姐”被判无期,现有 “深房理”被深圳七部门联合调查,只能说炒房客缺乏国家对降低房地产金融属性大背景和相关政策法规的了解。此事件的最终处理结果无疑会作为典型案例公开以彰显楼市调控和治理成果。该事件的背景不再赘述,笔者仅就该事件涉及的刑事法律问题进行简析。


2020年7月20日,最高院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规定,“依法妥善审理涉房地产相关纠纷案件,引导房产交易回归居住属性。积极运用司法手段支持政府严控房价,防范炒地炒房投机行为,保障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该意见本身已经传递了加重打击炒房力度的重要司法信号。从处理本案的官方通报来看,房产交易平台、中介及相关炒房责任人员刑事入罪的门槛可能会降低。从本案官方通报的六大违法违规问题来看,犯罪嫌疑人可能涉嫌的罪名及量刑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等法律及司法解释。首先,本案犯罪嫌疑人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深房理”小程序中存在一个“帕累托值”的功能选项,可以为有资金需求的会员提供高息借贷服务,这种面向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如果有充分证据表明承诺保本付息,人数超过30人,就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值得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十一条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修正体现在删减了原《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关于罚金具体数额的规定,增加了“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修正前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最高刑为十年有期徒刑,也就是加重了量刑情节;增加了“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鼓励主动退赔退赃,减少受害人和国家损失等危害结果。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是否具有归还能力并积极筹集资金实际归还全部或大部分资金尚不可知,如果案发后行为人没有归还能力,而且全部或大部分资金没有实际归还,结合犯罪的主观故意、筹集资金的目的和用途及造成的后果等证据来看,亦不排除定性为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关于非法吸收存款罪的量刑格,应该根据不同情形确定量刑起点,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对于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账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其次,本案犯罪嫌疑人可能涉嫌骗取贷款罪,骗取贷款罪有三大构成要件,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金融机构产生认识错误、基于认识错误发放贷款、行为人取得贷款,本罪可以成立单位犯。同时,对要满足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定罪要求,《刑法修正案(十一)》将第一档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刑罚的“其他严重情节”删除,也就是说,对于第一档刑罚,给银行或者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才追究刑事责任。“深房理”教唆炒房人通过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方式骗取购房资格,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深房理”起到决定性作用,如果后续调查中有确实充分证据显示银行损失重大,可能成立骗取贷款罪。骗取贷款罪不需要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否则可能构成贷款诈骗罪。 


另外,今年三月时,深圳自查经营贷违规流入房地产的情况,结果是只有5180万。今年8月份,深圳再次发布经营贷的数据,表示有一共21.55亿元经营贷违规流入房地产,仅深房理一家就发现了3.8亿。银行业从业人员在审查住房按揭贷款、经营贷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发放贷款等失职行为亦有待核查。


曾被戏谑为炒房示范区的深圳此次重拳打击炒房行为,体现了国家对楼市的强大控制力和遏制房价的决心。该次事件也提醒不同类型的企业和相关主体时刻关注政策走势和动态,注重刑事合规问题,防范政策风险转为刑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