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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禾问答|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不提供入职体检报告而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腾禾企业政策法规研究中心 | 作者:郭建华 | 发布日期:2022-09-02 | 2684 次浏览 | 分享到:
我国法律并未禁止用人单位对入职前体检做出相关要求,用人单位可以把劳动者入职体检作为录用条件之一。用人单位规定入职体检是防范一系列诸如职业病、工伤仍接受治疗、患病不适合岗位等用工风险的有效手段,可以降低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实务中也确实成为诸多用人单位招聘的必经环节。用人单位作出明确要求后,劳动者在正式录用前不提供体检报告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录用。

  律师解答:

  关于劳动者入职体检问题,我国现行法律除了对公务员、餐饮食品等行业入职有体检要求外,对于一般行业劳动者入职未有明确的体检规定;另一方面,我国法律并未禁止用人单位对入职前体检做出相关要求。因此,用人单位可以把劳动者入职体检作为录用条件之一。

  用人单位规定入职体检是防范一系列诸如职业病、工伤仍接受治疗、患病不适合岗位等用工风险的有效手段,可以降低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实务中也确实成为诸多用人单位招聘的必经环节。就入职体检具体要求或安排,腾禾律师建议注意如下事项:

  第一,用人单位应当从招聘条件、录用通知书以及内部规章制度等文件内容上对入职体检予以明确。

  第二,在顺序上用人单位务必做到先核验体检报告,而后发Offer。Offer依其内容会构成劳动合同核心要素,用人单位如先发录用通知,再以劳动者身体不符合岗位要求为由辞退劳动者,则存在需承担缔约过失,甚至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因此,用人单位务必将体检步骤前置。

  第三,需注意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对入职体检做出明确规定或硬性要求,一般建议按照工作岗位的具体要求,以3个月内公立医院或专业体检机构的体检报告为要求。此外,用人单位无权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有违《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的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做到以上步骤后,如劳动者在正式录用前不提供体检报告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录用。

 

  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修订) (效力级别:法律 实施日期:2019年6月1日)

  第三十一条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


  附案例:

  裁判规则:入职要求体检而未检的,可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

  名称:陈某某与上海桔梗中古屋箱包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

  案号:(2019)沪01民终12690号

  摘要:桔梗公司以陈某某入职后并多次告知体检,但一直未提供体检报告,最终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陈某某的劳动关系。经法院审理认定:桔梗公司发给陈某某的入职通知书里载明入职当天需提交经6个月内的当地3级以上医院体检报告等材料。入职后劳动合同也约定录用条件中包括:”身体健康、无先天性疾病和传染病、无影响本工作岗位及其他员工工作的疾病”。同时陈某某签署的《员工手册》也规定一个月内提交体检报告。经桔梗公司两次催促陈某某仍未提交体检报告,致使桔梗公司无法了解陈某某的身体健康状况,无法判定其是否符合录用条件,该责任应由陈某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