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录用条件效力的因素有两方面:第一,录用条件的制定内容是否清晰且便于执行考核,比如将“工作能力较强、工作积极性较高”等含糊的表述进行量化设置并考虑其合理性,避免权重过多的主观评价考核。第二,劳动者需清楚知晓录用条件内容并签字确认。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员工手册、岗位任职书等文件中明确列明录用条件内容及考核规则。
律师解答:
录用条件是用人单位根据不同岗位特性,为聘用合格适岗的劳动者所自行制定的内部考核标准。劳动者录用条件通常包括资质条件、工作能力条件及职业道德条件三方面的内容。
一、资质条件。根据岗位差异化,制定不同的专业、学历、职业资格等基本条件。
二、工作能力条件。制定此方面内容应尽可能通过量化的方式细分不同岗位所需要达到的工作标准,可以考评的形式代替。例如,在一定周期应完成的工作数量、销售或引资金额、拓客数、点击关注增长量等,灵活的与周期性绩效考核相挂钩。
三、职业道德条件。可作为普遍适用的条件用于任何岗位,是入职用人单位最为基础的条件。比如诚实信用、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保守商业秘密、遵守竞业限制义务等。
影响录用条件效力的因素有两方面:
第一,录用条件的制定内容是否清晰且便于执行考核,比如将“工作能力较强、工作积极性较高”等含糊的表述进行量化设置并考虑其合理性,避免权重过多的主观评价考核。
第二,劳动者需清楚知晓录用条件内容并签字确认。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员工手册、岗位任职书等文件中明确列明录用条件内容及考核规则。
腾禾律师提示,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是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单方面无责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情形,保障录用条件合法清晰且已经告知劳动者,是企业行使法定权利的前提。
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效力级别:法律 实施日期:2013年7月1日)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附案例:
裁判规则:约定不明时,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违法
名称:北京含光开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林某劳动争议案
案号:(2020)京03民终12037号
摘要:含光公司在林某试用期内以其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通知解除。《解除通知》显示:“林某因工作失误,造成公司负面评价;不能独立有效与第三方机构沟通;怠于工作,不进行工作交接,认定不合符录用条通知解除劳动关系。”林某起诉含光公司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经法院审理认定,含光公司提供的《产品经理招聘信息》、招聘网站招聘信息、总经理与招聘负责人的微信聊以截图、试用期考核表等证据均为打印件,无双方签字确认,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就录用条件进行了约定,以及林某有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故此,人民法院要求含光公司继续履行与林某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