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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禾问答|如何认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来源:腾禾企业政策法规研究中心 | 作者:吴楠律师 | 发布日期:2023-06-09 | 548 次浏览 | 分享到:
古语有云,“宁拆十座庙,不拆一桩婚。”这是我们对于婚姻家庭美好祝愿和希望社会的细胞(家庭)健康长存的愿景,其实每个婚姻家事律师都秉持这个观点。但是,从技术层面来说,律师圈有句话叫做“没有离不了的婚”,主要就是利用第一次起诉后分居,而后经过两年再起诉的基本诉讼策略,保障铁了心的一方摆脱婚姻的桎梏。(详见后附案例3)

  古语有云,“宁拆十座庙,不拆一桩婚。”这是我们对于婚姻家庭美好祝愿和希望社会的细胞(家庭)健康长存的愿景,其实每个婚姻家事律师都秉持这个观点。但是,从技术层面来说,律师圈有句话叫做“没有离不了的婚”,主要就是利用第一次起诉后分居,而后经过两年再起诉的基本诉讼策略,保障铁了心的一方摆脱婚姻的桎梏。(详见后附案例3)

律师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可知,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视为感情确已破裂,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人民法院认定法律意义上夫妻分居的前提是“夫妻双方感情不和,故因其他客观原因(如一方外出务工等)造成的夫妻分居不会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分居”。在实践中,夫妻分床不分房、以及夫妻异地居住通常不被认定为真正的“的分居”。

根据腾禾律所承办离婚案件的经验,认定“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的常见证据如下:

1、一方离家另行租房居住所签订的租房合同,以及对应缴纳租金、物业费、水电煤气费的支付凭证、快递收件地址等;

2、夫妻双方签订的包含“分居”情况的书面材料,也包括一方向另一方有效送达的《分居通知书》;

3、夫妻双方之间提到有关分居事实的聊天记录、电子邮件、通话录音等;

4、夫妻双方的亲友、邻居、同事等证人证言。

另外,在提供以上证据证明分居的事实时,各种证据的起始时间至少应在提起诉讼之前的两年,并且应当保证时间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效力级别:法律 实施日期:2021年1月1日)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附案例:

裁判规则:非因感情不和原因造成的分居不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名称:刀某诉黄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号:(2021)云0828民初1254号

裁判摘要:本案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结婚后的夫妻生活中,开始感情较好,共同生育孩子,能和睦相处,但自2020年后,由于被告常外出,引起原告怀疑,加之双方性格脾气各异,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被告选择离开原告外出务工生活,造成夫妻感情不和。鉴于夫妻分居时间较短,双方并无较大的矛盾存在,现原告诉求离婚,无相关证据证实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所规定的离婚的条件情形,原告之主张法院未予支持。今后只要夫妻间能相互忠诚,互让互谅,多为年幼的孩子考虑,夫妻间的感情裂痕仍可愈合,回到之前的美好和睦夫妻生活中。对此,法院认为,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不支持双方离婚。


裁判规则:夫妻非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

名称:上诉人汪某与被上诉人肖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号:(2020)湘09民终349号

裁判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法院判决离婚,其离婚标准是“感情破裂标准”。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汪某称与肖某某分居已有两年,但并未提供充足证据加以证明,汪某提供的公安交警处罚书、行驶证、工作日程表、微信账单、租房协议,只能证明汪某在长沙工作的事实,不能证明汪某与肖某某是因感情不和而长期分居。本案审理期间,肖某某明确表示双方虽因家庭琐事问题产生矛盾,肖某某依然愿意从珍惜双方感情和有利于三个孩子健康成长方面考虑,坚决不同意离婚。双方亲属也向法庭表达了希望两人和好的意愿。三个婚生子女尚年幼,需要稳定的家庭环境以利其健康成长。双方若能放下心中芥蒂,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多为孩子和家人考虑,仍有和好可能。原审法院认为双方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本着有利于家庭和谐及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判决不准离婚并无不当。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规则: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

名称:谷某某诉张某离婚纠纷案

案号:(2021)黑0125民初5423号

裁判摘要:原、被告于2001年12月开始同居生活,于2017年3月9日补办登记手续,于2002年4月20日生育一名男孩张宏立(现已成年)。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吵打,原告于2019年7月向本院起诉与被告离婚,(2019)黑0125民初4336号判决书以无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判决原、被告不准予离婚。法院认为,原、被告虽然结婚后生育子女,但婚后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原告于2019年起诉与被告离婚未被准予后现又诉讼离婚。原、被告双方分居已两年以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故原告起诉离婚的诉讼请求合法,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