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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禾问答|公司在清算期间可以开展经营活动吗?
来源:腾禾企业政策法规研究中心 | 作者:王松律师 | 发布日期:2024-05-26 | 851 次浏览 | 分享到: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只能开展与清算有关的经营活动,比如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公司的债权、债务等等。

  律师解答:

  经营活动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严格来说公司在清算期间可以开展经营活动。当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只能开展与清算有关的经营活动比如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公司的债权、债务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已经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如果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虽然该条款已经废止,且取而代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并未对此有任何约定,但是限制清算期间经营活动的范围,尽量避免无关经营,应当是我国公司法之立法导向,毕竟清算期间保持法律关系、财务的相对稳定是有利于清算活动有序进行的。


  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订)》(效力级别:法律 实施日期:2018-10-26)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附案例

  裁判规则:清算期间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与清算无关,应属无效。

  名称:中铝佛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海口金汇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海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81号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由于对外提供担保属于加重公司债务负担的经营行为,与清算无关,因此佛山陇源公司在清算期间并不具备对外提供担保的民事行为能力,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第一款“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因此2014-ZL-AL-0424-1号《保证合同》中关于佛山陇源公司提供保证的内容应属无效,中铝公司据此要求佛山陇源公司对相应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