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权利而斗争!——耶林

“法权是持续的事业,不单单是国家权力的,还是整个民众的持续的事业。法权的全部生活,鸟瞰式地看,令我们忆起一个民族上下孜孜不倦地搏击、斗争和工作的壮观场景。每一个处在必须维护其法权的境况中的个人,承担着这种民族事业中自己的那一部分,为在世界上实现法权的观念,尽其绵薄之力。”——《为权利而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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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禾问答|离职时所剩未休年假如何处理?
来源:腾禾企业政策法规研究中心 | 作者:连星 | 发布日期:2022-09-05 | 2617 次浏览 | 分享到:
员工离职前,用人单位如发现尚有未休年假,应及时和离职员工的主管领导沟通,在确认没有其他阻碍事项及风险后,应及时安排员工休带薪年休假,并以其休完剩余带薪年休假的日期作为正式离职日期。

律师解答:

员工离职前,用人单位如发现尚有未休年假,应及时和离职员工的主管领导沟通,在确认没有其他阻碍事项及风险后,应及时安排员工休带薪年休假,并以其休完剩余带薪年休假的日期作为正式离职日期,员工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均应结算至该年休假休完之日。上述做法,既保障了员工的年休假权益,又避免了企业额外支付2倍年假工资的法律风险。


附法条: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实施日期:2008年9月18日)

第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年度”是指公历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