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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日期:2021-01-21 | 760 次浏览 | 分享到:
编辑点评:这是我见过最不公正的最高院作出的批复,本批复涉及的核心问题是借贷的利率问题,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所限定的合法利息不允许高于4倍LPR,一般年化最高15.4%左右的利率(会浮动),但是金融机构竟然不适用,也就是仍然允许24%。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我深感遗憾,这不是社会主义,这是资本主义,典型的资本主义。——这个批复有更深层次的原因,但不管是什么,这个批复是最高院的一个败笔,也是金融资本可耻的傲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已于2020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

法释〔2020〕27号

(2020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粵高法〔2020〕10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问题。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二、其它两问题已在修订后的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请遵照执行。

  三、本批复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王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