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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禾研究丨一文读懂经济补偿金上限(3倍社平工资、12年)
来源:腾禾企业政策法规研究中心 | 作者:周钰莹顾问 | 发布日期:2024-12-12 | 644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满足一定条件时,经济补偿金有上限限制,分别为金额上限与年限上限。本文围绕经济补偿金上限的计算规则、司法实践案例及法律依据三个维度展开全面解析,以期为相关实务操作提供参考。


一、详细解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依法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

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当员工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地社平工资3倍时,补偿金计算基数有上限限制。

*当地社平工资,可在各地统计局/人社局官网查询。

(一) 2008年1月1日后入职本单位

1. 员工月工资>当地社平工资3倍:

(1)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基数为当地社平工资3倍,年限上限为12年;(“双重上限”

(2)经济补偿金计算公式:当地社平工资×3倍×年限(≤12)

举例:张三在北京的A单位工作15年,2024年7月与单位协商一致离职,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60000元;据悉,2023年北京市社平工资为15701.08元,经济补偿封顶基数为47103.25元。张三的经济补偿受到双重上限限制:社平工资3倍*12年,张三最终可获得的补偿金为47103.25*12=565239元。

2. 员工月工资≤当地社平工资3倍:

(1)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基数为月工资,年限没有上限;(“没有限制”

(2)经济补偿金计算公式:月工资×年限

举例:张三在北京的A单位工作15年,2024年7月与单位协商一致离职,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30000元;据悉,2023年北京市社平工资为15701.08元,经济补偿封顶基数为47103.25元。张三的经济补偿不受限制:月工资×年限,张三最终可获得的补偿金为30000*15=450000元。

(二)2008年1月1日前入职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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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分段计算:

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已废止)》计算;

2008年1月1日后,按照《劳动合同法》计算。

2. 2008年之前的计算规则:

(1)补偿金计算基数:无上限,即不论劳动者的工资是多少,均按其工资计算;

(2)年限:按照解约原因的不同,适用年限上限:

    • 解约原因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上限为12年;

    • 解约原因为医疗期满、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没有上限。

举例:2023年北京市社平工资为15701.08元,经济补偿封顶基数为47103.25元;张三与A单位自1994年-2024年存在劳动关系,2024年,张三与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60000元,张三的经济补偿应分段计算:

在2008年之前:在职共14年,补偿金应受到年限上限限制(12年),但无基数限制。

在2008年及之后:在职共16年,补偿金受到双重上限限制(社平工资3倍+12年)。

张三最终可获得的补偿金为60000*12+47103.25*12=1285239。

二、法院案例

(一)月平均工资不超过社平工资3倍的,其经济补偿支付年限不受12年上限的限制

案号:(2021)鲁民申10440号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申请人张某与被告山东金石集团存在劳动关系22年,离职前12个月原告月工资标准为2215元,因在张某工作中因其管理失职造成机器设备损坏、水泥生产线停产,单位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

法院裁判:张某在单位工作的年限为22年,无论按照原判决认定的2215元/月,还是申请人主张的2834.70元/月,均达不到“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的标准,因此,不能适用上述第二款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应依据第一款的规定,在查明申请人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应得工资的基础上,按照申请人主张的22年计算,原判决按照12年计算适用法律错误。

(二)2008年之前入职的员工,应分段计算经济补偿金

案号:(2020)沪01民终12027号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原告洪某自2000年1月至2019年3月26日期间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离职前12个月原告月工资标准为88682元,员工劳动合同系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无法履行,故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裁判: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为2000年1月,实施三倍封顶计算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工作年限仍按以前规定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根据上述认定的工作年限及月工资标准,按照上述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的标准,经核算,德谦公司应支付洪某经济补偿金1011848.50元(88682元/月×8个月+8765元×3×11.5个月)。

三、法律规定

(一)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施行)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之日(2008年1月1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已废止)(劳部发〔1994〕481号)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七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二)人社部答复

2024年10月14日,人社部对关于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该如何理解作出答复。




劳动关系司答网民咨询关于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该如何理解问题的来信

王*: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中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请问应按哪种理解?

1. 当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本地区平均工资三倍时,经济补偿年限才不超过十二年;如果没超过三倍,经济补偿就没有十二年的限制。

2. 不论劳动者工资是否高于地区平均工资三倍,经济补偿年限都不超过十二年。

人社部回复:您好!我们已收到您的来信,经研究,现就您询问的事项答复如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款所指“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的规定只适用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