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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禾问答丨未休年假自动清零,是否违法?如何补偿?
来源:腾禾企业政策法规研究中心 | 作者:周钰莹顾问 | 发布日期:2025-03-17 | 141 次浏览 | 分享到:
年休假是劳动者一项不可剥夺的重要休息权。本文围绕未休年休假是否能自动清零、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计算方式及补偿方法、单位无需支付年休假补偿的情形等方面展开详细说明。

重点

1. 公司规定“未休年休假自动清零”不合法,员工有权主张2倍工资补偿。

2. 未休年休假工资补偿计算公式:月工资/21.75*2*未休年假天数。

3. 未休年休假工资可主张几年的补偿?主流观点一般支持主张2年未休年休假补偿,具体可结合仲裁时效、主张权利日期、当地裁判口径综合判断。

4. 公司安排员工休年休假,但是员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公司无需支付补偿。

5. 员工提前将全部年假休完后离职,公司不可以将多休的年假扣回。


一、详细解读

(一) 理解“有限责任”

1. 公司规定未休年休假年底自动清零,是否合法,如何补偿?

答:享受年休假,是劳动者一项不可剥夺的重要休息权,是法定权利。公司规定未休年休假年底自动清零,不合法。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未休年休假工资补偿,应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即,单位已经在发薪时支付了员工正常工作的1倍工资收入,再额外支付剩余2倍工资作为年休假补偿即可。

2. 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计算公式?

答: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计算公式如下:

2倍年休假补偿:日工资*2*未休年假天数

日工资:月工资/21.75

月工资:剔除加班工资后的前12个月平均工资

3. 未休年休假补偿,最多支持几年的补偿?

答:因未休年休假补偿受限于普通劳动争议仲裁时效1年的限制,再加上跨年度安排休年假的法律规定及公司制度安排,一般可支持近两年(当年度、上年度)的未休年假工资补偿,具体可结合仲裁时效、主张权利日期、当地裁判口径综合判断

例如,如员工于2024年11月25日离职,于2025年2月1日申请仲裁,主张未休年休假补偿,一般来说,仲裁最多可支持2023年、2024年未休年休假工作补偿。

4. 什么情况下,单位无需支付未休年休假补偿?

答: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即,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时,单位无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1)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2)职工因个人原因放弃年休假;

(3)职工以书面形式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申请。

5. 员工提前将全部年假休完后离职,公司可以将多休的年假进行扣回吗?

答:不可以。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法院案例

1. 年假逾期未休自动清零,与法不符,不予支持

案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丨(2020)粤01民终21950号

基本案情:赖某称其2018年与2019年应休年休假均为15天/年,其中2018年剩余48.5小时年休假未休,2019年未休年休假,要求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公司称已安排原告年休假,但无举证证实。

法院裁判: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问题。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安排了赖某2018年度及至2019年7月15日的年休假,原审法院经核算后判决公司应向赖某支付8582.87元未休年休假工资,合法有据。就公司提出年休假应在每年9月30日休完逾期自动清零的上诉主张,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报酬”的规定不符,且要求10月之前休完当年年休假有悖常理,故本院不予采纳。

2. 员工索赔12年未休年假工资,法院判赔2年

案号: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丨(2022)皖04民终1048号

基本案情:1981年10月,高某入职某汽车运输公司工作。2020年11月19日,公司与高某解除劳动合同。高某认为,公司自始至终都未依法安排高某休年休假,也未依法支付未休年休的工资报酬,从2008年1月1日截止至2020年11月18日解除劳动合同,高某依法享有带薪年休假为195天,未休年休假工资为2146÷21.75×195×200%=38077元。

法院裁判:本案中,高某起诉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公司提出了时效抗辩。经审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该300%未休年休假工资中的100%是正常的工资收入,另200%是因用人单位未安排年休假而应当承担的一种法定责任,具惩罚性赔偿性质,并非劳动报酬,仍应适用一年仲裁时效规定。另审查,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高某于2020年11月19日解除劳动合同,2021年11月11日提起劳动仲裁,其2008年至2018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诉请,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丧失了胜诉权,其2019年、2020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诉请,未超过一年仲裁时效。经核算,公司应支付高某2019年、2020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为5525.33元(2146元÷21.75天×200%×15天+2146元÷21.75天×200%×13天)。对高某超出部分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法律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五条 【未休年休假补偿】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未休年休假补偿】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 【年休假补偿计算】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多休假期不扣回】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