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建华律师团队了解案件情况后,经收集证据材料并仔细梳理,发现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违约致损的认定。通过对委托人已配送玻璃、积压在厂房车间内的未配送已加工玻璃,以及剩余未下料玻璃原片数量与金额的反复核算,扣减被告部分已付款,计算得出确切的被告未付货款及其导致的损失,并以此作为诉请依据。
2022年3月初,天津新盛和玻璃有限公司(下称“委托人”)委托我所郭建华律师、白延瑞实习律师承办天津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拖欠其定制玻璃货款的定作合同纠纷一案。
郭建华律师团队了解案件情况后,经收集证据材料并仔细梳理,发现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违约致损的认定。通过对委托人已配送玻璃、积压在厂房车间内的未配送已加工玻璃,以及剩余未下料玻璃原片数量与金额的反复核算,扣减被告部分已付款,计算得出确切的被告未付货款及其导致的损失,并以此作为诉请依据。另外,郭建华律师发现被告已因他案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当中,出于保障委托人利益的考虑,通过搜集并补充相关财务混同的证据,申请追加该被告的大股东(系被告法定代表人)作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承办过程中,在与双方当事人反复沟通后,郭建华律师得知本案的背景是在受疫情大环境影响下,被告需用料工程项目的建设方由于资金链断裂拖欠被告工程施工款项,该工程项目停摆,进而导致被告难以履约。另一方面,因涉案标的物系定制款玻璃,委托人难以转售,加之被告公司经营困难,即便胜诉,恐难以执行,长期积压在厂房内的玻璃还会产生仓储成本。本案中,被告欠款实属无奈,委托人亦有意接受调解,因此郭建华律师积极向法院提交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付款,委托人向其交付标的物的调解方案,此想法也得到办案法官的认同,但本案经两次开庭审理仍未有定论,法院认为本案案情复杂,因此由简易程序转为由合议庭审理的普通程序。
2022年8月19日上午,本案进入第三次开庭,被告提出虽然合同约定了委托人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完成部分玻璃定制加工,但被告不相信在其对前期款项有所拖欠的情况下,委托人仍会守信依约履行至合同约定的节点;另外,被告认为未下料的玻璃原片仍可用于其他项目,不属于委托人的损失。因此,被告仍对积压在委托人厂房车间内的已加工玻璃及玻璃原片数量不予认可,法官亦心有疑虑。考虑到委托人的“诚信履约”的客观事实将成为撬动本案的被告及法官心态的支点,我所律师提议法官现场查验清点相应的玻璃数量来确定损失,该提议得到法官及对方当事人的认可。
19日下午,承办法官、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和本所律师一同来到委托人的厂房车间,经勘查确认,积压在委托人厂房车间内的已加工玻璃及玻璃原片的数量与我方陈述完全一致;另外,积压的未下料玻璃原片并非常规型号,确实难以转售且由于其仍未经钢化处理,表面所镀的特殊膜层经过一段时间后会氧化导致玻璃整体报废,确系委托人之损失。在委托人的厂房内,委托人和被告在人民法院当场作出的调解笔录上签字,同时被告法定代表人也自愿承诺对被告在约定到期不能支付玻璃货款时承担担保责任。最终,法官及双方当事人都对本所律师提出的调解方案给予肯定,另有被告大股东作为履约保证人,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就此画下圆满句号。
承办律师感悟:通过此次案件,我们深感在合理合法范围内,为委托人争取利益并不等于获得一纸胜诉判决,还需考虑最终能否实实在在地通过有效执行等方式挽回委托人损失,通过诉讼程序达到最佳效果。起诉和应诉时,双方当事人可能都会寸土必争、分毫不让,但随着律师和法官的介入,加之案件纠纷随着审理程序的进行逐渐明朗,争讼双方希望通过诉讼实现的预期目标都可能发生变化。因此,除法律专业知识外,律师办理案件还需要行业经验与处世智慧。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积极与法官沟通,用专业知识、办案经验提出令双方都认可的和解(调解)方案,相较于诉讼请求全部实现却无法有效执行的胜诉判决而言,也许更能让委托人甚至是对方当事人感受到法律的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