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目前主流观点是该程序瑕疵可以弥补。
股东知情权,是指公司股东有了解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的权利。在股东行使知情权过程中,不乏遇到公司拒绝提供相关信息的情况,进而导致股东启动股东知情权之诉。该类案件争议焦点之一,是股东诉讼前是否已向公司提出了书面申请,同时未满15日公司答复期股东即起诉程序是否合法。
(一)股东知情权的前置程序。
《公司法》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并同时等待公司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或15日内公司未答复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该规定是股东提起知情权诉讼前置程序的法律依据,如股东未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的,将会被认定股东未穷尽主张查阅权的公司内部救济途径。这一规定其实是对保障股东权利和防止股东滥用权利干扰公司正常经营做了平衡处理,让权利在特定程序中得到行使和保障。
(二)未满15日的公司答复期股东即起诉。
关于股东书面请求的答复期不足15日股东便起诉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人民法院审理该类案件时法律适用略有分歧。一种裁判思路认为未满15日答复期不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对股东诉请应不予支持。另一种思路则认为,对于股东未给公司15日的答复期即起诉,程序上确有瑕疵,但案件正式审理前通常都会经过15日,且人民法院一般都会给股东与公司预留最少1个月的调解时间,在此期间公司完全有足够的时间进行书面答复,前置程序瑕疵已得到了弥补。因此,如公司仍未答复或拒绝股东查阅请求,为免增当事人不必要的诉累,则可认定股东已履行了前置程序,股东诉请不应以未经过前置程序而驳回。腾禾律师完全认同第二种裁判思路,既顾及到案件发展的客观情况,又避免了股东重复起诉的诉累,缩短了诉讼周期,有利于即时处理并解决纠纷。
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效力级别:法律 实施日期:2018年10月25日)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九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修正)》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实施日期:2021年1月1日)
第七条 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第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
(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
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附案例:
裁判规则:未满答复期起诉,股东知情权前置程序瑕疵可弥补
名称:上海某餐饮有限公司与上海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案号:(2018)沪02民终6904号
摘要:上海某酒店公司向上海某餐饮公司发出股东知情权申请书,要求查询餐饮公司会计账簿。餐饮公司以公司实控人明确拒绝查阅为由不同意酒店公司的查阅请求。经一审人民法院支持酒店公司的查阅诉请。餐饮公司提起上诉,以酒店公司已经寄送申请书的时间至其向法院提起诉讼之日,未满15天,不满足公司法规定的期间要求,前置程序明显存在瑕疵为由提出上诉抗辩。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酒店公司提出的《申请书》未满15日,程序确有瑕疵;但在诉前至审理期间,餐饮公司明确拒绝,为免增加当事人不必要的讼累,酒店公司的前置程序瑕疵已经得到弥补,故酒店公司已经履行了前置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