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霍姆斯

坚持从理论到实践,再从实践中总结经验,腾禾法律研究,致力于探寻法律适用的规律!

当前位置:
腾禾问答|债务人或担保人中任一方启动破产程序是否影响债权人向另一方主张债权?
来源:腾禾企业政策法规研究中心 | 作者:战荣律师 | 发布日期:2024-05-26 | 366 次浏览 | 分享到:
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即使债权人申报了债权,也不影响债权人对担保人单独提起诉讼。应收账款质押不受作为出质人的债务人破产程序的约束。担保人破产程序的启动也不影响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主债权。

律师解答:

一、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即使债权人申报了债权,也不影响债权人对担保人单独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规定,债务人破产程序的启动不影响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担保责任。

本问答所附案例1中,债务人某科技有限公司虽然进入破产程序,但法院依旧判令债务人的两个担保人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且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两个担保人可在清偿全部债权后代替债权人于破产程序中受偿,但是有权就债权人通过破产分配和实现担保债权等方式获得清偿总额中超出债权的部分,在其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主张返还。

二、应收账款质押不受作为出质人的债务人破产程序的约束。

债权人之所以要债务人提供担保,就是因为担保权具有优先性和排他性,故债务人的破产程序不影响担保物权的此属性。有担保的债权人有权优于其他债权人单独、及时受偿。而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之规定,应收账款质押是担保物权的一种,所以也不受作为出质人的债务人破产程序的约束。

本问答所附案例2中,债权人向作为出质人的债务人的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提出了优先受偿后,又对应收账款债务人提起了诉讼,虽然一审法院驳回了债权人的起诉,但二审法院认为应收账款质权属于担保物权,债权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担保物权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应进行实体审理,并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三、担保人破产程序的启动也不影响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主债权。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三条只规定了债务人破产程序的启动不影响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担保责任,但根据该法条之精神,可以推定担保人破产程序的启动也不应影响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主债权。本问答所附案例3中,债权人某银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起诉了债务人和其保证人,但诉讼期间保证人进入了破产程序,最后法院判决作为借款人的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本金及利息,但驳回了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


附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效力级别:法律 实施日期:2007年6月1日)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第九十二条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实施日期:2021年1年1日)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担保人清偿债权人的全部债权后,可以代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在债权人的债权未获全部清偿前,担保人不得代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但是有权就债权人通过破产分配和实现担保债权等方式获得清偿总额中超出债权的部分,在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请求债权人返还。

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未获全部清偿,请求担保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向和解协议或者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的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效力级别:法律 实施日期:2021年1月1日)

第四百四十五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附案例:

裁判规则1: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后可另行起诉保证人

名称:陈某等与某中心追偿权纠纷案

案号:(2023)沪74民终690号

摘要:某科技公司向某管理中心出具《委托担保承诺书》,要求某管理中心为其向某银行申请的贷款提供保证担保。为此,陈某、郭某向某管理中心出具《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函》,承诺对某科技公司因上述借款发生的所有债务向某管理中心承担无限连带赔偿责任。某科技公司未按期归还银行贷款,某管理中心向某银行履行了代偿义务。某科技公司申请破产,某管理中心也向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债权并得到确认。某管理中心又对陈某、郭某提起了诉讼,要求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裁判结果:陈某、郭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某、郭某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某科技公司追偿。

裁判规则2: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后可另行起诉质权人

名称:湖北某银行与京某公司、博某公司质权纠纷案

案号:(2023)鄂08民终243号

摘要:京某公司以应付给博某公司的工程款为质押物,为博某公司向湖北某银行的借款提供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借款发放后,博某公司未按约归还借款本息并进入了破产清算,某银行也在破产程序中作为债权人对其所享有的博某公司债权进行了申报,担保物权亦向博某公司破产管理人进行了申报。该银行后又以债务人博某公司和担保人京某公司为被告提起了诉讼,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了湖北某银行的诉讼请求。债权人湖北某银行不服一审判决而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因其以破产程序开始前成立的担保物权为基础,基于破产程序对有关担保权利优先性和排他性效力的延伸和认同,故在理论上其可不受破产程序的约束,优于其他债权人单独、及时受偿,以确保担保物权本身立法目的和制度价值得到实现。本案中应收账款质权属于担保物权,某银行向京某公司主张担保物权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应进行实体审理。判决结果: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裁判规则3:担保人破产重整不影响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主债权

名称:某银行与龙某、易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3)湘11民终3256号

摘要:龙某、易某因商品房买卖向某银行申请贷款,大众朝阳公司是该债务的连带保证人。银行按约履行了义务,因龙某、易某拖欠应付本息,银行以债务人龙某、易某和保证人大众朝阳公司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审理过程中保证人大众朝阳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根据《破产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本案中,大众朝阳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不宜再审理该项诉请,原告/上诉人要求大众朝阳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结果:龙某、易某向某银行支付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