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霍姆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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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先要明确二人以上的债务人之间是怎样的关系,如果是按份债务,债权人只能要求每个债务人承担自己份额内的债务;如果是连带债务,那么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连带债务人承担全部未偿付的债务。在该问题中,因为债权人申报的是全额债权,即可推定问题中的债务系是连带债务。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连带债务中,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代为清偿的连带债务人是否有权向破产和解的债务人继续追偿的问题的请示》,债权人如果已在主债务人的重整程序中全额申报了债权,其未得到清偿的部分仍可以向连带债务人主张清偿。故本问题中其他债务人是否承担清偿责任,重点落在了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是否在重整程序中得到了全部清偿,如未全额清偿,则可就差额向其他债务人继续追偿;如已清偿,则其追偿诉求无法得到支持。
债务人之一发生重整的,就其中的清偿、追偿、连带债务人责任和债权人申报问题,腾禾律师特别提示四点供参考:
第一,债权是否得到“清偿”,完全依据生效重整计划的规定,而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也就是说,一旦债权人向破产重整管理人申报了债权并根据重整计划得到了偿付,而该“偿付”按重整计划的认定恰恰属于“全部清偿”,则即使债权人不认可该计划或不认为得到了全部偿付,债权人也无法再要求其他连带债务人继续承担偿付义务。例如:重整计划项下的偿付方式之一是以股抵债,而该股票的价值在程序上已经过合法审计,那么一旦股票登记过户,无论该股票过户后的价格是涨是跌,都以股票金额来认定清偿金额。因此,我们认为,重整计划中的“清偿”与货币角度的清偿在实务中并不是一个相同的概念。
第二,对重整主体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人,其责任取决于债权人是否申报以及破产重整的清偿效果。如果债权人在重整程序中申报了全额债权,那么该连带债务人仅对未能清偿的差额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就前述差额部分进行清偿后,该连带债务人无权继续向重整主体再行申报,因为基于同一债务的普通债权,只能按照相同的清偿比例清偿。同理,如果连带债务人(以未来的追偿权申报)和债权人同时申报,管理人也只认债权人的申报,即只认一份债权。
第三,对于连带债务人而言,最优做法应当是在重整程序中及时申报,这样无论债权人全额申报、部分申报,还是不申报,保证人及时申报都是有利的,不至于扩大损失。甚至法律特别减免了连带债务人特殊情况下的责任,即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但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担保人,致使担保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担保人就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担保人因自身过错未行使追偿权的除外。可见,法律是保障和鼓励连带债务人(含保证人)进行申报的。
第四,考虑到“清偿”的定义及“差额”问题,对债权人而言,需注意及时全额申报并不一定是最优选项,债权人应当综合平衡重整的大致方向、清偿率以及保证人的清偿能力。对于名义清偿率较高而实际清偿率不足的重整方案,不予申报而单独向保证人追偿,有时不失为一个更好的选择。但是,这种理想状态必须建立在全面的信息收集和分析决断力之上,克服对破产重整缺乏预见性的障碍。
附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效力级别:法律 实施日期:2021年1月1日)
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第五百二十条 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可以依据前条规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效力级别:法律 实施日期:2007年6月1日)
第九十二条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实施日期:2021年1年1日)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担保人清偿债权人的全部债权后,可以代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在债权人的债权未获全部清偿前,担保人不得代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但是有权就债权人通过破产分配和实现担保债权等方式获得清偿总额中超出债权的部分,在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请求债权人返还。
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未获全部清偿,请求担保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向和解协议或者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的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担保人,致使担保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担保人就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担保人因自身过错未行使追偿权的除外。
4、《关于代为清偿的连带债务人是否有权向破产和解的债务人继续追偿的问题的请示》(文号:〔2010〕144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0日)
债权人如果已在主债务人的和解或重整程序中全额申报了债权,其未得到清偿的部分可以向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主张清偿。任何源于同一债务的普通债权,只能在破产程序中得到与其他普通债权相同比率的清偿。因此,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承担清偿责任后,不能向破产和解、破产重整的债务人追偿。
附案例:
裁判规则:已按重整计划清偿的,法院无权保全连带债务人账户
案件名称:杭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诉北京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天津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案号:(2023)京0105民初41346号
摘要:杭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诉北京某有限公司、天津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债权人杭州某旅行社对两个债务人申请了查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也裁定保全了两个债务人的银行账户。2023年10月28日,海南某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北京某旅行社的重整申请。杭州某旅行社则于2023年11月23日就该笔债权向北京某旅行社申报了全额债权。本重整案件生效重整计划的偿付的方式为现金+股票+留债(分期),其中现金支付完毕,股票完成变更登记,而留债则需要分期支付。2023年12月29日,法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经过腾禾律师申请及交涉,案涉法院最终裁定解除对两名债务人的银行账户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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