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霍姆斯
坚持从理论到实践,再从实践中总结经验,腾禾法律研究,致力于探寻法律适用的规律!
作者:赵明强,北京腾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王舒露,北京腾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前言:
目前高校的新药科技成果转化正在逐步推进,但由于存在理论欠缺的根本问题,大部分转化都是在摸着石头过河。虽然这个“石头”是科技、教育、工信、卫生、国资、财政、税务等多个部门的政策文件,但是在实践当中依然困难重重,效率不高。本文穿透这些政策文件中受理部门、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纠纷解决等事务性问题的表面现象,以民法典为工具,以权利请求权基础,在现有法律框架范围内,结合案例研究高校的新药科技成果转化的基本模式,提出强化高校的新药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建设的建议,以便推动高校的新药科技成果转化的实践。
(第一集暂定五章,本篇为第一章。)
第一章:高校新药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建设
1.1 高校新药的新药科技成果的一元法律定性
高校的新药科技成果是国家举办的高等院校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新药科技成果。
高等院校对新药科技成果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十七条: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民法典第二百五十六条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2条第1款:
本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
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的规定。
1.2 高校新药的新药科技成果转化的二元法律定性
高校的新药科技成果转化是国家举办的高等院校将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新药科技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新药科技成果转化是一个动态的长期的过程,科技成果所承载的人格权和财产权都处于动态变动之中,因此,需要从人格权和财产权两个维度研究高校新药的新药科技成果转化。
按照不同的主体,高校新药的新药科技成果转化的民法定性是不同,在高校内部实施的新药科技成果转化,属于事实行为。在高校之间或高校与企业之间实施的新药科技成果转化,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按照高校内部文件和民法典处理科研团队的内部关系,包括处理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关系。
在处理新药科技成果转化的民事矛盾时,需要以民法典的具体条文、国家政策、行业习惯为依据,当国家政策、行业习惯为与民法典的条文发生冲突的时候,以民法典的具体条文为依据,如果民法典的具体条文缺少的时候,首先用国家的政策作为法律渊源。国家的政策的范围包括:国务院、业务主管行政部门、行业主管行政部门、地方政府的政策,当国家的政策缺少的时候,可以采用行业习惯为依据,但是不能违反公序良俗,不能侵害公共利益,不能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高校新药的新药科技成果转化的民法定性是二元的,一种是事实行为,另一种是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渊源也是二元的,一种是民法典,另一种是国家政策、行业习惯。
例如:南京某高校在2024年8月20日指出“推进有组织科研管理模式创新。制定各类型重点科研平台发展规划,聚焦‘原创药物发现与成药性评价’等学科高峰研究领域和‘重大疾病发病机制与药物靶标发现’等学科高原研究领域中的难点与瓶颈,开展基础理论和技术创新研究”,这种重点科研平台发展规划属于南京某高校的内部管理行为,属于民法典规定的事实行为,往往接受国家政策、行业习惯的规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二十九条 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按照通说,事实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不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依法律规定直接产生法律后果。如:先占、加工、无因管理行为、遗失物的拾得行为、埋藏物的发现行为以及债权标的物的给付行为等均属于事实行为。
1.3 高校的新药科技成果的二元法律定性的案例
南京某高校在2024年8月20日指出“研发具有学校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国家Ⅰ类原创新药,以校企联合研发方式助推18个创新药物进入临床研究,新药研发创新能力持续提升”。其中,“学校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国家Ⅰ类原创新药”是高校内部实施新药科技成果转化,属于南京某高校的内部管理行为,是事实行为。在高校内部之间各个院部或实验室之间存在各种协议,都是高校内部的管理合同,不是民事合同。“校企联合研发方式助推18个创新药物进入临床研究”则是高校与企业之间的新药科技成果转化,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北京某高校在2024年7月22日江苏常州举办2024生物医用材料及合成生物学科技成果对接会。这种“科技成果对接会”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属于要约邀请。
案例网址:
http://dwbgs.cpu.edu.cn/32/80/c5391a209536/page.htm
https://gxy.buct.edu.cn/2024/0722/c12662a196971/page.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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